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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當斷不斷,反受其亂

2024-09-12 19:33:36 作者: 宋濤
  【原文】

  斬斷之政,謂不從教令之法也。其法有七:一曰輕,二曰慢,三曰盜,四曰欺,五曰背,六曰亂,七曰誤,此治軍之禁也。

  當斷不斷,必受其亂。故設斧鉞之威,以待不從者誅之。軍法異等,過輕罰重,令不可犯,犯令者斬。

  期會不到,聞鼓不行,悉寬自留,避回自止,初近後遠,喚名不應,車甲不具,兵器不備,此為輕軍,輕軍者斬。

  受令不傳,傳令不審,迷惑吏士,金鼓不聞,旌旗不睹,此謂慢軍,慢軍者斬。

  食不廩糧,軍不省兵,賦賜不均,阿私所親,取非其物,借貸不還,奪人頭首,以獲其功,此謂盜軍,盜軍者斬。

  變改姓名,衣服不鮮,旌旗裂壞,金鼓不具,兵刃不磨,器杖不堅,矢不著羽,弓弩無弦,法令不行,此為欺軍,欺軍者斬。

  聞鼓不進,聞金不止,按旗不伏,舉旗不起,指揮不隨,避前向後,縱發亂行,折其弓弩之勢,卻退不鬥,宜左或右,扶傷舉死,自托而歸,此謂背軍,背軍者斬。

  出軍行將,士卒爭先,紛紛擾擾,車騎相連,咽塞路道,後不得先,呼喚喧譁,無所聽聞,失亂行次,兵刃中傷,長短不理,上下縱橫,此謂亂軍,亂軍者斬。

  屯營所止,問其鄉里,親近相隨,共食相保,不得越次,強入他伍,干誤次第,不可呵止,度營出入,不由門戶,不自啟白,奸邪所起,知者不告,罪同一等,合人飲酒,阿私取受,大言警語,疑惑吏士,此謂誤軍,誤軍者斬。斬斷之後,此萬事乃理也。

  【譯文】

  處罰的原則,在於對不服從教令的人實行制裁。違背軍紀的行為主要有七種:第一為輕,第二為慢,第三為盜,第四為欺,第五為背,第六為亂,第七為誤,這些都是行軍打仗時必須禁止的。

  應當機立斷的事不立做決斷,必然會帶來禍害。所以軍隊中設有斧鉞等刑具以示軍紀的威嚴,用來處置那些不服從命令的士兵,凡有違令者立即誅殺。軍中的法令有不同的等級,有罪的士兵罪過雖輕也要從重處罰。軍令不可違抗,違抗的就要處斬。

  約定期限集合卻不能按時到達,聽到戰鼓之聲響卻按兵不動,趁鬆緩之際自行滯留,為逃避戰鬥自行停止,先略微脫隊而後越離越遠,喊其名置之不理,戰車、鎧甲及各種武器不準備好,這叫蔑視軍令,蔑視軍令者處斬。

  接受了命令卻不往下轉達,或傳令模糊使將士產生疑惑,不聽鑼鼓的號令,不看旌旗的指向,這叫做輕怠軍令,輕怠軍令者處斬。

  吃飯不節儉糧食,將軍不愛惜士兵,授賞賜不公正,偏愛自己親近的人,占有別人的東西,借別人的東西不歸還,搶走別人在戰場上取得的敵人首級,冒充自己的功勞,這叫偷盜軍隊,偷盜軍隊者處斬。

  任意更改自己的姓名,衣著不整齊鮮明,旌旗損壞,鑼鼓不齊備,武器的鋒刀不磨銳利,器械不堅固,箭杆上沒有羽毛,弓弩上沒有弦,不執行軍法法令,這叫做欺騙軍隊,欺騙軍隊者斬首。

  聽到進軍的鼓聲響起卻不進攻,聽到後退的鑼聲又不停止,令旗下指不臥倒,令旗上揚不起身,不聽從指揮,躲在隊伍後面畏縮不前,橫行亂竄,損壞弓弩使它失去作用,後退脫逃沒有鬥志,不執行軍隊號令,假託救死扶傷而逃回,這叫做背叛軍隊,背叛軍隊者斬首。

  出征打仗,士兵爭先恐後,戰車、戰馬推擠成一團,道路為之阻塞,使得後面的隊伍無法前進,而呼喚聲嘈雜喧鬧,什麼也聽不清楚,隊伍次序雜亂無章,兵刃相互碰撞,長短參差不齊、縱橫交錯,這叫做擾亂軍陣,擾亂軍陣者斬首。

  部隊停止前進駐屯紮營,在探訪鄉里情況的時候,大家互助相倚靠,供給飯食,相互擔保不能超過範圍。若強行進入其他隊伍擾亂秩序,對其呵斥仍不停止。或出入軍營,不經過寨門,又不自動坦白。而禍亂產生之後,知情不報與犯案者同罪。此外聚眾酗酒,偏袒賄賂的人,假傳消息,使將士心中迷惑,這叫做貽誤軍心,貽誤軍心者處斬。斬斷的政策如得以執行,則各種事情都能治理得有條不紊了。

  【心得】

  國家刑律制度的權威性是不容輕視的,士兵不服從軍令,官吏不服從法令,都必須進行嚴厲的懲罰。在戰場上,軍令一出如山倒,對於那些危害嚴重、怯敵怯戰的士卒一定要給予嚴厲的制裁,以達到殺一儆百、嚴整軍紀的效果。

  1947年,劉伯承、鄧小平率晉冀魯豫野戰軍千里躍進大別山。剛到新區時,生活非常艱苦,老百姓聽信敵人的反動宣傳而不敢接近解放軍,所以一些幹部戰士產生了急躁怕苦情緒和破壞革命紀律的現象,時而罵人、拿東西、嚇唬群眾等。這嚴重地影響了軍民關係。

  部隊剛開進村,老百姓和商販們便鎖上門,跑到山裡躲起來。劉鄧便在小姜灣村前草坪上召開整頓紀律的幹部會議,向全軍頒布了整頓紀律的命令。

  然而,不久司令部機關里就發生了一起嚴重破壞群眾紀律的事件:機關一位管理員,為了解決辦公和生活困難,竟趁主人逃走之機,私自撬開了一家鋪子的門,拿了一刀光紙、幾支毛筆、幾斤粉條和白糖。

  劉鄧獲悉,終於忍痛下決心:堅決按軍法執行槍斃!同時召開大會以此教育整個部隊,以儆效尤。

  以這次大會為轉機,大軍全面展開了整頓紀律工作,並積極主動開展群眾工作,為群眾做好事,逐漸消除了部隊與群眾之間的隔閡,造成了軍民團結、軍政團結、全軍團結的大好局面,為戰勝敵人打下堅實基礎。

  諸葛亮在本篇中雖然主要列舉違犯軍令當受處罰的種種情形,但從諸葛亮在治國、治軍的政治思路上來看,違犯法令的官吏同樣也不可輕饒。"犯令者斬",本來就是一種治理國家的政策,同時也是順利實施其他統治政策的保障。

  齊景公時期,燕晉兩國同時侵犯齊國,齊軍潰敗。得到晏嬰的推薦後,齊景公又任命穰苴為大將,率軍抵抗敵軍。穰苴又請齊景公派一名有威望的大臣監軍,於是齊景公派了自己的親信大臣莊賈,雙方約定第二天正午時分在軍門集合。

  然而莊賈仰仗著自己是齊景公的親信,驕橫放縱,根本就不把穰苴放在眼裡,到了集合的時間,他卻還與為他送行的朋友飲酒作樂,直到傍晚才趕到軍門。

  穰苴見莊賈來了之後,便問執法官吏:"依照軍法,遲到者該當何罪?"

  "當斬!"執法官吏回答。

  莊賈聞書感到害怕,立刻叫人去找齊景公求情,可是還沒等到報信的人回來,莊賈的人頭已然落地。而且,在齊景公的使者驅車趕來時,穰苴還依軍法追究了他馳車軍營的罪責。三軍將士,無不振奮,"病者皆求行",爭先恐後地為之赴戰。燕晉之師聞風而去,齊軍大捷,收復了全部失地。

  在我國歷史上還有一位婦孺皆知的人物,他28歲中進士,官至龍圖閣直學士、樞密副使之職,他一生剛正不阿、鐵面無私、不畏權勢、執法如山,他就是被稱做"包青天"的包拯。

  當時曹國舅倚仗著自己是皇親國戚,魚肉百姓、違法亂紀、橫行鄉里、強搶民女、草菅人命,作惡多端,罄竹難書。包拯在突破各種阻礙並查明其罪行之後,執法如山,依法定罪,斬了不可一世的曹國舅,威震四海,深得百姓愛戴。

  後來二國舅龐玉又利用陳州災荒,置百姓的死活不顧,貪贓枉法大發橫財,他不僅貪污、投機盜賣朝廷用於賑災的糧食,而且乘機收買土地、霸占民女,使得陳州餓殍遍地,民眾怨聲載道。

  當受朝廷任命到陳州主持賑災的包拯離京之前,龐玉的父親龐太師要送給他一對精巧玲瓏的鑲金寶長馬駒,希望包拯到了陳州後多多關照龐玉,但包拯堅決不接受,並對他說:"當獎則獎,當罰則罰。"

  龐玉的姊姊也仗著自己是皇妃而兩次在包拯去陳州的路途上擋住他,一方面請求包拯到陳州後"謹慎處置""手下留情",另一方面又用權勢威脅包拯。然而包拯甘冒死罪地指出:"娘娘無理取鬧,貽誤公務,情實難容。"並命令隨從"把鑾駕打了,清除道路,人馬向前。"包拯到陳州後,毫不留情地按刑律對龐玉進行了處置。

  文臣包拯、武將穰苴,對待違犯法令者的態度都同樣明確,"執法嚴、違法究"。包拯不顧妻子的苦苦哀求,對自己殘害百姓的親姪子也依法下了斬令,然後讓妻子回家侍候從小撫養自己長大的嫂子。

  雖然民間流傳關於包拯的故事真真假假,但包拯的確是封建社會中難得的一位清官,正是因為身處要職的他對那些違反刑律的人毫不留情、堅決處置,當時朝廷的某些弊政才得以有所改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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